刍议偿命金制度
【摘要】:据《萨利克法典》记载,在日耳曼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有关伤害,盗窃等方面的赔偿的规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赔命金。赔命金起源于原始复仇,也受到原日耳曼族对荣誉崇拜的影响和基督教文化的熏陶。在《萨利克法典》中,对于不同的人,赔命金额的多少有着不同的规定。赔命金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是一个人的阶级地位,也反映了日耳曼人的社会生活状态。而此,为我们研究日耳曼人的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提供了一个切入点。赔命金制度的起源,所揭示的内容以及带来的影响,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关键词】:赔命金;起源;内容;评价
一、关于偿命金制度
1、什么是偿命金
偿命金亦或称赔命价,是指根据人而确定赔偿金额的一种习俗。在现代意义上,它是一种死亡赔偿,是对生命权的保护。但其实死亡赔偿并不是对受害人生命的赔偿,而是对因受害人死亡而产生损害的死者近亲家属或其他利益受损的第三人的赔偿。在日耳曼法中是指杀人凶犯向被害亲属支付的一种由被害人的社会地位而确定其数额的赔偿金。而支付赔偿金的根本目的在于尽最大的可能来恢复和维持和平的状态,尽可能的避免在各家族之间结成世仇,避免复仇行为的大量发生。除此之外,由于杀人凶犯的行为已经对既有的“王室和平”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所以,他还必须向维护和平的国王支付一部分的罚金。这就是赔命金。
偿命金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产物,是文明进步的反映。通过《萨利克法典》中有关赔命金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出当时日耳曼人的诸多生活状况。偿命金是如何产生的,引起了我们的思考。
2、偿命金制度的起源
首先,赔命价起源于原始复仇。《日耳曼尼亚志》中有文字如下:“宿仇并非不能和解,甚至是仇杀也可以用若干头牛羊来进行赔偿,这样不但可以使仇家全族感到满足,而且对于整个部落更为有利,因为在自由的人民中,冤仇不解释非常危险的事情。”这是最早的关于赔命价的记载。可以看出,在很早以前,日耳曼人就力图寻找一种能够代替私人暴力,仇杀的方式来谋求和平相处。这是赔命价产生的根源所在。日耳曼人在寻找代替私人暴力的救济方式的过程中,得出结论,认为“赔”与“罚”应是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而赔命价正是这一核心的核心的体现。
其次,赔命价制度的产生也是因为日耳曼人对荣誉的崇拜。在日耳曼人中,“神判论”广泛流行,如“神明裁判”、“宣誓裁判”,水神或火神裁判等。他们相信有一种超自然的力量存在于人的灵魂之中,而荣誉则是超自然力量驱动下的一部分。不论是“血亲复仇制度”还是用于取代血亲复仇的“金钱赔偿”即“赔命金”制度,都是为了挽回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生前或死后的荣誉。
再者,赔命价制度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受到基督教文化的影响。长久以来,日耳曼人相信的是神创的法律——习惯,认为习惯是神圣的,永恒的。而基督教相信的是上帝,認为上帝是永恒的,是高于一切的。于是,在基督教逐渐统治世界的过程中,它并非是直接否定古老的日耳曼的习惯法观念,而是采用了一种较为委婉的方式,宣扬一种新的,具有神圣性的,更为精致,遥远和抽象的东西来取代它:上帝的王国,上帝的法律。正是由于这种更易接受的方式,才能够使得日耳曼人从原来的自然神崇拜而转为效仿那个超验的,基督教的上帝,使得日耳曼人原始的“神明裁判”、“宣誓裁判”、水神火神裁判让位与向证人寻找事实的理性,用赔偿金来代替血亲复仇。
以上都说明了,赔命金制度的产生并非偶然,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是追求和平与发展进步的结果,是一种折中,也是一种进步。赔命金在《萨利克法典》中有大量的记载,而关于不同赔命金额的规定,使得我们做出了如下思考。
二、偿命金反映的社会现实
在《萨利克法典》,存在很多关于偿命金的记载,我们发现,偿命金数额的大小又不尽相同。关于不同偿命金额的规定说明了以下几点:
1、在社会内部存在不同的阶级分层
关于法兰克人
在《萨利克法典》第41条的赔命价条款中提到了三种人:法兰克人,日耳曼人和罗马人。其中,首先被提出来的是关于自由的法兰克人的赔命价,这就说明了法兰克人是统治的基础,是等级划分的基准。按规定,他们的赔命价的金额是8000第纳尔,也就是200先令,遵守《萨利克法典》的日耳曼人亦同;为国王服务的男人的赔命价是600先令[1],高于一般法兰克人,这说明此阶级为法兰克人中的贵族阶层。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兰克人中,地位最高的是国王,然后是贵族,之后是自由的法兰克人。
关于罗马人
对于罗马人的分类有三种:在国王的宫殿里与国王一同吃饭的人,他们的赔命价是300先令,是法兰克贵族赔命价的一半;不是土地所有者且不能和国王同桌吃饭的人的赔命价是100先令,是法兰克自由人赔命价的二分之一以及有纳税义务的罗马人的赔命价是63先令[2]。
《萨里克法典》中关于不同的人的赔命金的规定都说明了在日耳曼社会中已经出现了不同的社会阶级,赔命金数额的多少因加害人和被害人的社会地位的不同而进行区分,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按照种族进行,“如果一个法兰克人抢劫了一个罗马人,被判处35先令的罚金;如果是一个罗马人抢劫了一个萨利安法兰克人,就要交2500第纳尔,也就是63先令的罚金”[3]亦说明了这一点;然后是按照财产多少划分。
2、有母系氏族的遗存
我们都知道,在母系社会中以女性为尊,后来逐渐步入父系社会,男人的优势和地位逐渐显现出来,而《萨利克法典》中的有关保护妇女的规定或多或少的反映了母权制的残存影响。“任何一个杀死怀孕的女自由人应被处以700先令的罚金”高于杀死一个法兰克贵族的罚金;“任何一个杀死具有生育能力的女自由人要判处24000第纳尔也就是600先令”;“杀死无生育能力的女自由人则要判处200先令的罚金”。[4]。这些规定都反映了在日耳曼社会,女子在生产和生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不同程度的尊重和保护。
3、是国家强制性的表现
赔命金的出现是为了减少争斗复仇,维持和保护和平。赔命金并非只是人命和财富之间的一种等量关系,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家强制力的表现,是用来起到威慑作用的。缴纳赔命金是因为暴力行为的发生,是一种补偿,是“刑”与“罚”,是因为杀人而交钱,是为了惩戒。由于杀人凶犯的行为,对既有的“王室和平”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所以,他还必须向维护和平的国王支付一部分的罚金亦体现了这一点。
三、评价
偿命金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重要的影响。在日耳曼社会中,偿命金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赔命价制度的实行意味着社会管理开始逐步迈出了原始的习俗的放任适用的阶段,安定感,秩序性逐渐被人们所认可接受和维护,这些意识逐步强化,这标志着地方势力和地方权威正处于一种不断强化的状态。另外,通过赔偿金的方式进行救赎,不仅能够很好的对造成死亡风险的人进行威慑和控制,还能够弥补因受害人死亡给生者造成的损失,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发展。
注释:
[1]帕特里克·J·吉瑞:《中世纪史文献》(Patrick J Geary, Readings in Medieval History),大视野出版社1995年版,第151页。
[2]帕特里克·J·吉瑞:《中世纪史文献》(Patrick J Geary, Readings in Medieval History),大视野出版社1995年版,第151页。
[3]帕特里克·J·吉瑞:《中世纪史文献》(Patrick J Geary, Readings in Medieval History),大视野出版社1995年版,第149页。
[4]帕特里克·J·吉瑞:《中世纪史文献》(Patrick J Geary, Readings in Medieval History),大视野出版社1995年版,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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