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英国常备军制度的发轫
摘 要 英国的常备军发展历史较为悠久,其立法从军人身份、军人的权利和义务、军人的保障、战时和平时、实体和程序等诸多方面对军队的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英国作为英美法系判例法国家的最为典型代表之一,其在军事法中对于常备军的各项成文立法、其法案中所显示出的立法技术的成熟程度、国会对于军事立法的重视以及逐年的批准和修改所显示的英国这一国家对于常备军军事立法的重视程度,都是值得我们国家进行学习和借鉴的。
关键词 常备军 权利法案 叛变法案 军人
作者简介:戴然,南京政治学院军事法学2012级。
中图分类号:E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38-02
关于英国常备军的立法,鉴于摄取资料的困难,本文将仅以1689年英国光荣革命后通过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以及同年颁布的第一次叛变法案(The Mutiny Act)的内容为蓝本,对英国法律对于常备军的规定进行介绍和讨论。
一、英国常备军制度的立法背景
对英国常备军制度的形成中比较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事件是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端的“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光荣革命发生于1688年到1689年,是一场最终由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并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度最终在英国确立的非暴力宫廷政变。当时英国的宗教力量之间斗争较为严重,身为天主教教徒的詹姆斯二世对于英国国教教徒进行迫害,英国国教的信徒大多为英国的新兴资产阶级。英国的辉格党人和一部分托利党人为了避免当时的君主詹姆士二世将王位传给他的儿子,同时免除其统治继续打击英国国教和迫害英国国教教徒的可能性,他们将詹姆士二世废黜并将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荷兰奥兰治执政威廉二人共同接回英国作为英国的君主。1688年11月5日,威廉率领1.5万人的军队以及400艘运输船和53艘军舰在托尔湾登陆,詹姆士二世未经反抗便逃出了英国,后在逃亡途中被截获送回伦敦。议会自此重掌大权,并向威廉国王提出了一个《权利宣言》,其中规定了几项关于国王权力的限制条款,其中就包含着对军队建立及维持的限制条款。威廉接受了宣言中提出的要求,后议会于当年10月正式将《权利宣言》以《权利法案》的名称通过,自此,英国的《权利法案》就作为英国的宪法性法律被保留了下来。
二、英国常备军制度的宪法性规定
“是故1689年之第一次叛变法案所有主旨及原理,恰与后来1881年通过的《陆军法案》(The Army Act)所有原理及主旨丝毫不差,而后者实为英国全国陆军所受治之根本大法。试将两者相互比较,我们自能于涉猎过程中发觉什么是解决困难的主要方法,依之,军纪的维持与自由的呵护(或者,为正确表示期间,当谓国法的至尊性的呵护)然后足以相融洽无间。”因此本文认为可以从1689年《权利法案》以及《叛变法案》在一定程度上窥得英军的常备军制度。英国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最重要代表国家之一,其法律多为不成文法,1689年《权利法案》作为英国的宪法性文件以成文的形式保留下来,其中关于英国常备军的规定即可视之为宏观规定。
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第六项内容规定: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It"s illegal by raising and keeping a standing army within this kingdom in time of peace without consent of Parliament, and quartering soldiers contrary to law。)这一条款属于限制性条款,其内容体现出了英国议会对于英国军队的建立和维持的警惕程度。
英国的社会各阶层为何对常备军的维持和发展抱有如此大的警惕之心,我们也可从英国常备军的发展历史窥得一二。
英国常备军的产生基础是封建骑士军役制,而这种骑士军役制是以土地分封制为基础的。这种发展模式主要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以及欧洲征战不断所导致的。国王将土地分给各地的领主,领主则相对应地给国王提供一定数量的军队来完成自己的封建义务。领主所提供的军队则是依靠个人受领封地的再分封,骑士受领了领主的土地之后则有义务为国王服军役。显而易见的是,骑士更加效忠于给自己分封土地的领主而不是国王。国王的军队并不能随时接受调遣,因而国王的军事权受到了限制。
随着欧洲各王国之间的征战不断且越来越多,各国国王对于士兵的需求量不断增大,不能够很好控制的封建骑士渐渐地不再能够满足封建国王的需要。进入十三世纪之后国王改变了方法,他们不再向领主们征集骑士,改为征收金钱,然后国王用这些钱来雇佣士兵为自己进行征战。除此之外,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使得战争对于骑士的需要逐渐降低。因而社会开始出现了这样一个依靠国王提供的薪金生存并为国王征战的士兵阶层。这一职业军人阶层后来就演变为常备军,或者也可称之为正规军,骑士阶层渐渐地被取代。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在位期间(公元1154年-公元1189年),雇佣兵也即常备军的萌芽开始广泛地出现在战争中。尽管如此,雇佣军仍然没有成为英国的主要军队。这主要是由于英国上层统治阶级对于常备军的恐慌和戒备。“再就实际经验考察,佣兵的存在于各国中常时足以妨害通常所谓‘自由政治’之发展,而他们的存在于各国中时足以妨害通常所谓‘自由政治’之发展,而他们的存在于英国中有时——即如在平民国家时代——亦足以为患。惟其如是,本国政治家往往深信常备军的制度极有害于英吉利人民之自由,而且此项信念一直传下至于1689年的革命之后”。“每逢常备军设置,他们深惧本国将不能逃脱专制;但使常备军竟然废除,他们又知晓本国将不免外敌侵略;果尔,民族自由的维持且足以牺牲民族独立。如天之幸,英吉利政治家卒能偶然地寻出这种窘境的解答方法,而叛变法案(The Mutiny Act),虽则匆遽通过以应付当前危险,转得以解决一个几乎不能置答的问题”。从这两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英国的上层社会对于常备军的忌惮没有丝毫的减少,但是英国本身已经通过优秀的立法手段以及全体国民对于法律的坚定信仰解决了这一问题。其中尤其提到了1689年第一次《叛变法案》。对于现今的英国来说,常备军的存在已经成为保卫国家主权及领土安全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现在英国军队的全称为女王陛下的武装部队(British Armed Forces/Her Majesty’s Armed Forces/Armed Forces of the Crown),分为陆海空三军。常备军即是指目前英国常备的军事力量。
三、英国常备军制度的军纪规定
至于《叛变法案》,该法案中所涉及的关于常备军的问题极为广泛,主要包括:军事刑罚(Military punishments);对于士兵的处罚(Punishments of soldiers),其中包括对于鞭刑(flogging)和监禁(imprisonment)等量刑问题是否符合英国法律规定(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law of England)的处理以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战争条款(Articles of War);军队牧师的相关条款;军队的收受贿赂的问题(Dismissal from office for taking bribes on mustering troops);上级对下级行为的误判(Inferior wronged by his superior);对于军队最高统帅的选举以及对于其权力的限制和防范(Shielding the president from challenge, illegal and vote of punishment);关于军事问题审判中的程序正义:对于存疑证据的法庭排除(Everything superfluous should be avoided in the proceedings of court-martial)、军事立法应具备精确性(Attention of the legislature to our military codes requisite)、关于非军人身份的法律工作人员审理军事案件的问题(The respect to the power of a court-martial over those in court who are not military persons)、军事法庭中检察官必须亲自陈述案由(In military courts the prosecutor must conduct his own cause)、军事法庭中对于陪审团的不同要求(Unanimity of jury not required in courts-martial as it is in civil courts)、军事法庭起诉前区别于普通法庭的条件(Distinction between military and civil courts in the preliminary forms of bringing persons to trial)、关于驻外士兵和在国内服役士兵的区别对待(favoring the troops on home service more than those who may be sent abroad)等等,从实体到程序、从主体到客体,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就当时欧洲的立法水平来说,已经可以算是十分先进的立法了。下面就以一种对于军官的处罚为例对《叛变法案》进行简单介绍:
撤销军衔(loss of rank)是对军官的处罚之一。对于一名军官来说,撤销军衔是目前为止已知的(截止到《叛变法案》通过之时)最为严重(by far the most severe)的处罚。一旦军官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他就将受到严肃的法庭审判(deliberation)并受到处罚(inflicted)。
从英国法律关于常备军的种种规定,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从总体上来看,作为英国的常备军,无论其身份是一名军官还是一名普通士兵,其行为都处于英国军事法的管辖之下,与此同时军人作为英国公民同样受到英国宪法和其他普通法律的限制。也就是说,英国常备军同时享有作为军人和公民的权利,也同时负担着作为军人和公民的义务。英国常备军中军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双重性的。
2.涉及到刑事责任,尽管军人身份并不能使该军人免受刑事处罚,但是在相同的犯罪行为下,军人的刑事责任并未较普通公民有更重的刑罚,在这一点上,英国法律对于军人的刑事处罚显然不同于我国“军法从严从重”的原则。
3.涉及到民事责任,军人身份同样不能使之免受民事处罚,但是军人可以不出庭参加审讯,当罚金低于30英镑时,该名军人也可以不用被逮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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